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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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9日上午09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參萬貳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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