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26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受刑人甲○○年籍欄「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居留證號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受刑人甲○○年籍欄所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居留證號碼」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上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解釋,自得為裁定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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