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6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萬柒仟壹
佰柒拾元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