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27號
原告 張慧真
被告 鄭宇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之刑事訴訟,雖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表示刑案部分如經本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仍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林欣玲
法官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