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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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