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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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1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献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 湯獻彰 」應更正為「被告湯献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湯獻彰」,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