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77號原告 林明月
陳怡蓉 陳建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唐德華 律師 賴勇全 律師被告 黃淑蓮
邱坤 和 廖家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共同被告黃淑蓮、 邱坤和 、廖家偵之住所地分別在桃園縣八德市、臺中市外埔區、臺北市大安區,顯然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依起訴書記載係新北市皇帝殿(屬新北市石碇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