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848號
原   告 禾易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6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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