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凌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漢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9,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