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43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地下一
被 告 丁○○原名 蔡瑛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
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