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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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4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明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關「拘役如易科罰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