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45號
102年度親字第21號上訴人 劉玲 住新竹縣○○鎮○○街○○○巷○○弄○號
劉瑛 住桃園縣○○鄉○○路○○○號13樓共同送達代收人 徐文宗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 劉文傑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關於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51,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合計為新台幣24,7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