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980號債權人 鄭美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一屏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查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債務人姓名為莊一屏,惟原因事實理由內債務人名稱為 莊淑汝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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