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599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好家圓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好家圓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5日內,補正陳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公司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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