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97號抗告人 高才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
104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第二行「民國104年3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4年3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案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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