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更字第2號原告 梁世昌 訴訟代理人 蕭進能 原告 梁富
梁世源 陸梁昭侻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素婉 被告 梁金花 訴訟代理人 梁企惶 被告 梁春木
廖梁謹 楊尾 楊麗玉 楊家蓁梁彩雲 梁信男 梁樹木 梁委 梁易謙 梁易正梁𨚫 梁明男 梁輝土 蔡式仁 梁振仁梁 鄭妙 梁正顧 梁瑋倫 梁秀芬 梁登宇 梁漢溪 梁林 朱梁通用 梁世春 梁宝川 即黃 梁寶川 梁志昌 陳海南 梁勝源 梁勝為 陳武仲 梁招 梁振宗 梁世河 梁勝隆 梁文章 梁天成 梁天賜 梁奕萬 梁奕堤 梁海泳 梁嘉慶 梁火眷 梁炳方 梁益彰 梁益義 梁大維梁烜宏 梁竑淵梁嘉宏 梁振豪 廖萬守 周學慶 周設鵬 周建寬周耀杰 周心鋅 (原名 周宗霖周設謙 周益峯 馮秀英 黃明男梁夜合 梁世臨 梁世彰 梁樹慶 梁守仁 梁進力 梁振來 梁先進 梁賜郎 梁阿綿 梁泗 梁世民 梁一助林鹽 梁波泉 梁文清 梁秉正 施隆樹 梁萬福 梁震鎰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進誠 被告 梁倉盛
梁世奇 黄香 張士林 梁傳 張貴林 黃張寅洪 張味 梁賜麟 廖金象 梁金章 梁金財 梁金福 梁瓊娥陳金釵 梁逸青 梁江洲 梁梅香梁 陳阿招 梁哲嘉 梁爵鵬 梁爵勤 梁爵元 梁爵金 梁爵芬 蔡雅玲 蔡雅文 梁淑花 梁國家 梁振宗 梁春粟 梁金龍 許金河 許育仁 許正鋒 許素滿 許碧雲 梁秀麗 梁束 梁栢賢 梁柏聰 梁奕聰林 梁照子 梁寶桂 梁寛梁諸候 梁銀金 林美雲 林美瑩 林美娟 梁許玉枝 梁諸意陳 梁寶珠廖戀英 梁寬永 何清珍 何思瑩 何亞芢 何亞螢 梁雅綾 梁雅琪 梁秀青 陳福 本陳福基林 陳素鳳 陳碧燕梁愛子梁銀花 梁滋茂 梁平和 梁文瑞 梁阿端 陳秀芹 陳秀銘 陳秀玲 梁萬來梁萬耒 劉榮林 陳劉類 張劉雪呂 劉金釵梁月娥 李梁鑾 王月裡 梁成福 梁鴻圖 梁亦桂 梁守儀 梁弘昌 梁玉美梁 陳彩秀 梁豐昇 梁景耀 梁又仁 梁玉玲 梁玉芬 梁玉慧梁娥 梁採鳯梁彩鶴 梁木香 梁世雄 (即 梁火輪 之承受訴訟人) 梁振輝 (即梁火輪之承受訴訟人) 梁活煙 (即梁火輪之承受訴訟人) 梁淑娟 (即梁火輪之承受訴訟人) 梁亦經 梁世杰 梁世宏 梁美玉 梁錦治 梁芸茜 梁易烽 梁火木 楊梁未楊 梁貴女梁春銀 梁八 梁毓哲 梁雅惠 梁麗娟梁寸 陳盡義 陳清雲 陳香樺 梁春伋 梁再生梁春扭 梁春婉梁春惠 梁家樂 梁嘉旭 梁瑄洳 黃在友 黃錡棟 黃文樵梁秀巾 吳梁雪王 梁銀正 梁銘城 梁清福 蔡淑芬 黃氷 黃慧端 (即 梁淑鳳 之承受訴訟人) 黄文良 黄文秀 黃秀媛 黃秀慧 黃秀芬 梁林明珠 梁竣誠 梁鎮洲 梁峻銘 梁金財 梁麗珍 梁陳花 梁生正 梁生吉 梁生元 梁絹施 梁雪卿 梁綉麗 梁綉妹 梁綉珍 梁陳雪 梁文賓 梁文吉 (即 梁莊阿蜜梁賜賢 繼承人及 梁賜明之 承受訴訟人) 梁士村 梁進旺 梁淼錫 梁玉珠 梁富美 ( 梁文之 承受訴訟人) 梁富華 梁振原 梁振春 許梁省王審 梁文龍 梁文賓 梁偉琳 梁美蘭 梁梨 梁淑娟 許乃恭 許毅宏 許毅銘 許毅成陳雲江 梁世明 梁世燈 梁淑菁 梁方薰梁淑芬 林瑛雪 梁晋豪 梁佑豪 梁雅茹陳澄子 梁庭彰 梁玉蘭 梁月眉 第三人 朱琬蓁
梁震宇 梁家蓁 梁家豪 梁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及104年3月17日、同年7月6日、同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註】④「被告 梁煊宏 之應有部分,已移轉予第三人梁家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梁煊宏所有系爭60地號之應有部分已移轉予第三人梁家豪、系爭61地號之應有部分已移轉予第三人梁哲榮。」。
原判決附表一【註】⑤「被告梁竑淵之應有部分,已移轉予第三人梁哲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梁竑淵所有系爭60地號之應有部分已移轉予第三人梁家豪、系爭61地號之應有部分已移轉予第三人梁哲榮。」。
原裁定當事人姓名欄關於第三人「 梁嘉豪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梁家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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