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聲請人 廖宜軒 相對人 林至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6年2月1日│15,000元│106年6月30日││TH479132││├──┼───────┼─────────┼───────┼──────────┼────────┼──┤│002│106年2月1日│20,000元│106年7月30日││TH479133││├──┼───────┼─────────┼───────┼──────────┼────────┼──┤│003│106年3月1日│15,000元│106年4月6日││TH479136││├──┼───────┼─────────┼───────┼──────────┼────────┼──┤│004│106年7月7日│15,000元│106年7月11日││TH479137││├──┼───────┼─────────┼───────┼──────────┼────────┼──┤│005│106年5月7日│11,500元│106年6月4日││TH479141││├──┼───────┼─────────┼───────┼──────────┼────────┼──┤│006│106年5月4日│4,000元│106年5月13日││TH47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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