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6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54號(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336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000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賭博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聲請書另贅載「並依同條例第
9條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24日以96年度簡字第185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本件減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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