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674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524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7月31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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