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曾郁文 被告 李小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96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