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8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晃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執聲付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晃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晃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08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入監服刑,嗣於103年8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