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涂清介 訴訟代理人 楊逸政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李柏樺
陳羽俊 王博寬
廖佳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李柏樺、陳羽俊、王博寬、廖佳霖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 侯凱中謝靖凰羅震東 、李柏樺、 黃柏豪 、陳羽俊、 陳欣媛 、王博寬、廖佳霖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李柏樺、陳羽俊、王博寬、廖佳霖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侯凱中、謝靖凰、羅震東、黃柏豪、陳欣媛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