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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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聲請人 王鈞弘王貴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股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6-NX-0000000-0普通股1240所有權人:王鈞弘即王貴民之繼承人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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