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林進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寶 、 黃氏莊 、 黃宥菻 、 黃英桀 、 陳宥榢 、 劉家瑋 、 吳俊緯 、 余承穎 、 王冠淇 、 李承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0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