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林進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寶黃氏莊黃宥菻黃英桀陳宥榢劉家瑋吳俊緯余承穎王冠淇李承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0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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