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告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蔡宜君 律師 王文廷 律師被告 古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