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5號上訴人即被告呷客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緹 送達代收人 郭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