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蔡俊儀 訴訟代理人 周庭安 原告與被告 王馨玉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