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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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
原告Koninkl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被告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玖仟零柒拾玖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陸萬零捌佰叁拾玖點陸叁元,原告聲明支付命令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該日匯率為一美元對新臺幣三十三點六八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貳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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