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財旺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
8月30日核准假釋(暴力危險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1年度侵上訴字第5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坤志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