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上訴人即被告NGUYENVANLY(中文名: 阮文璃 )越南人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林正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文璃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阮文璃因殺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
2年7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