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原告 鄭美瑜 被告 邱俊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案被告 柳敦權 部分調解成立,同案被告 賴宗賢 、 高證傑 、 林嘉誠 部分,待其等之刑事案件審結後,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同案被告 林湘瑩 、 黃昭祥 部分則經本院駁回原告之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