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原告 官文霖 被告呂佳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原告主張被告呂佳穎無故擅自提領其名下金融機構帳戶內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995,050元,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命被告給付5,995,050元等語(見本院112年度湖司調字第2號卷,第7頁及第17頁),而被告於本件聲請移轉管轄,並陳明其目前設籍並實際住居在「新北市○○區○○里0鄰○○○○00號2樓」乙址在卷,有聲請移轉管轄狀及被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221、237頁),併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0年度重上字第627號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意旨,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