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84號原告 彭惠瑩 被告 林辰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同案被告 賴宗賢 、 邱俊溢 、 高證傑 、 林嘉誠 、 柳敦權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 林湘瑩 、 黃昭祥 及 鄒博名 部分則經本院駁回原告之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