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893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任奕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任奕安之法定代理人 任馬麗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籍人士,則應提出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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