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02號聲請人 黃銘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股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1112066-81,0001股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1112067-01,0001合計2,0002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