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永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8年度偵字第563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僅因懷疑家中機車遭竊係告訴人 陳建國
所為,其不思循正當途徑查明清楚,竟以穢語辱罵告訴人
,而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所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
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否認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
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