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5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於附表所載之票號XB0000000之票據,其請求金額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元,為何與卷附票據(票號:AU0000000)新臺幣玖萬零捌佰壹拾元兩者不符?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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