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楊 永富 即永富工程行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素玲 即名展工程行等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