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5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彭喜有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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