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四年執聲字第一三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三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緩刑五年,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某日更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九二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千元,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