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71號上訴人甲○○被告六德機車行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可稽,乃遲至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始提起本件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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