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洪聰堃
即 被 告  張秀英
       張永政
       張萬生
被上訴人   張李麗鄉
即 原 告  謝張玉玫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4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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