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李宗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彰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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