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李雅珍
相 對 人 徐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壹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2月21日以99年度北簡字第15937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
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高宥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4,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