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劉秋微
簡慈一 黃冠霖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文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被告 許萬珍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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