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育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964號、第16967號),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7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7月6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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