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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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順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順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順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可資參照。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至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
102年1月23日經公布修正,同年月25日施行,因本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抗字第101號裁定亦同此旨),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至附表編號1至
4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屬檢察官指揮折抵所定應執行刑之執行問題,與應否定應執行刑無涉,且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日│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號│字第4204號│字第4204號│字第420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事││1442號(聲請書誤│1442號(聲請書誤│1442號(聲請書誤││實││載為基檢,應予更│載為基檢,應予更│載為基檢,應予更││審││正)│正)│正)││├────┼────────┼────────┼────────┤││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判││1442號(聲請書誤│1442號(聲請書誤│1442號(聲請書誤││決││載為基檢,應予更│載為基檢,應予更│載為基檢,應予更││││正)│正)│正)││├────┼────────┼────────┼────────┤││判決確定│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95號│字第495號│字第495號││├────────┴────────┴────────┤││編號1至4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聲請│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書誤載為偽造文書│││││,應予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1日至│100年3月7日│100年3月11日│││101年6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號│緝字第403號│字第5039號│字第5039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士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事││64號│826號│8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27日│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士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判││64號│826號│826號││決├────┼────────┼────────┼────────┤││判決確定│103年3月31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日期││││├─┴────┼────────┼────────┼────────┤│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79號│字第983號│字第983號││├────────┼────────┴────────┤││編號1至4經臺灣│編號5至1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士林地方法院103│度審簡字第8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度聲字第562號│年4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號│字第5039號│字第5039號│字第503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事││826號│826號│8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判││826號│826號│826號││決├────┼────────┼────────┼────────┤││判決確定│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83號│字第983號│字第983號││├────────┴────────┴────────┤││編號5至1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4日│100年8月28日│100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號│字第5039號│字第5039號│字第503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事││826號│826號│8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判││826號│826號│826號││決├────┼────────┼────────┼────────┤││判決確定│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83號│字第983號│字第983號││├────────┴────────┴────────┤││編號5至1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4日│100年9月22日│101年4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號│字第5039號│字第5039號│字第503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事││826號│826號│8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判││826號│826號│826號││決├────┼────────┼────────┼────────┤││判決確定│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83號│字第983號│字第983號││├────────┴────────┴────────┤││編號5至1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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