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判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3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榮造 被告 陳孟宏
楊鈺溱 (原名 楊文芳丘梅玲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所為之105年度聲判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被告對於第2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
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陳榮造對被告陳孟宏、楊鈺溱及丘梅玲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即105年度聲判字第3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依法乃不得抗告,抗告人於10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抗告,前經本院於105年5月5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抗告人復於105年5月12日再次提出抗告,惟依前揭說明,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仍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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