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參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聲請書漏載銷燬),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五二號偵查卷查明,因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