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傳拘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八五一號拘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執憲字第一四二三二號函文、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北警刑字第二八三0八號函文、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之函文、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二紙、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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